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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退市有什么情形?
  • 作者:莱福德
  • 发表时间:2024-07-29 09:44:15

上市公司最新交易类退市规定如下(2024年4月修订):


一、主板交易类强制退市:


1、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2、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3、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4、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5、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6、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二、科创板交易类强制退市:


1、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2、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3、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三、创业板交易类强制退市:


1、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3、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4、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


四、北交所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票上市:


1、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2、股东人数均少于200人;


3、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3亿元。